其系指在相應設計溫度下用以確定容器計算壁厚及其元件尺寸的壓力。一般取設計壓力等于或略高于最高工作壓力,由于考慮問題的角度不一樣,不同規范對設計壓力的選取原則可能會略有差異。
《容規》規定容器的設計壓力,應略高于容器在使用過程中的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裝置的容器,其設計壓力不得小于安全裝置的開啟壓力或爆破壓力。
《鋼制壓力容器》、《鋼制石油化工壓力容器設計規定》規定容器的設計壓力,應略高于或等于最高工作壓力。針對不同的情況,(鋼制壓力容器)提出了如下幾種確定設計壓力的方法。
(1)當容器上裝有安全泄放裝置時,取安全泄放裝置的開啟壓力為設計壓力。
(2)當單個容器上無安全泄放裝置,而在工藝系統中裝有安全泄放裝置時,可根據容器在系統中的工作情況,以最高工作壓力增加適當裕度作為設計壓力。裕度取值并無明文規定,但多數設計者往往取最高工作壓力的1.05~1.1倍為設計壓力。
(3)當容器內為爆炸性介質時,容器的設計壓力根據介質特性、爆炸前的瞬時壓力、爆破膜的破壞壓力以及爆破膜的排放面積與容器中氣相容積之比等因素作特殊考慮。爆破膜的實際爆破壓力與額定爆破壓力之差,應在±5%范圍之內。實際上,對于這種工況,國內設計多取最高工作壓力的1.15~1.3倍作為設計壓力。
(4)對裝有液化氣體的容器,應根據充裝系數和可能達到的最高溫度確定設計。
(5)外壓容器,應取不小于在正常工作過程中任何時間可能產生的最大內外壓力差為設計壓力。
(6)真空容器,按外壓容器設計,當裝有安全控制裝置時,取最大內外壓力差的1.25倍或0.1 MPa(lkgf/cm2)兩者中的較小者為設計壓力;當未裝安全控制裝置時,設計壓力取0.1 MPa(1kgf/cm2);對帶有夾套的真空容器,按上述原則再加夾套內壓力為設計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