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壓力容器的制造單位應按設計圖樣和標準的要求在熱處理前編制熱處理工藝,提出熱處理的工藝要求。
(2)不得使用燃煤爐進行焊后熱處理。
(3)熱處理裝置(爐)應配有自動記錄溫度曲線的測溫儀表,并能自動繪制熱處理的時間與工件壁溫關系曲線。
(4)熱電偶布置情況(數量、部位)及布置電偶要求應符合技術文件的要求。
(5)焊后熱處理應優先采用在爐內整體加熱的方法進行;當無法整體加熱時,允許在爐內分段進行加熱。分段熱處理時,其重復加熱長度應不小于1 500 mm,爐外部分應采取保溫措施,使溫度梯度不致影響材料的組織和性能。
(6) B,C,D,E類焊接接頭,球形封頭與圓筒相連的A類焊接接頭以及缺陷焊補部位,允許采用局部熱處理方法。局部熱處理時,焊縫每側加熱寬度不小于鋼材厚度的2倍;接管與殼體相焊時,垂直于焊縫方向上的加熱寬度不得小于鋼材厚度的6倍。靠近加熱區的部位應采取保溫措施,使溫度梯度不致影響材料的組織和性能。
(7)球罐熱處理前應在支柱底板下設置移動設施;熱處理過程中,應監測支柱底板位移并按計算位移值及時調整柱腳位移。一般溫度每變化100℃應調整一次。熱處理后,應測量并調整支柱垂直度,其允許偏差應符合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