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閥的調整。安全閥在安裝前應進行水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合格后才能進行調整校正。校正、調整分兩步進行,一是在氣體試驗臺上,通過調節施加在閥瓣上的載荷來初步確定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彈簧式安全閥應調節彈簧壓縮量。安全閥的整定(開啟)壓力一般應為罐體工作壓力1.05一1.10倍,但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如低溫型罐車的安全閥的整定(開啟)壓力不得超過罐體的設計壓力。安全閥的額定排放壓力(表壓)不得高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20倍;回座壓力應不低于整定(開啟)壓力的0.90倍;開啟高度應不小于閥座喉徑的1/4。二是在容器上,通過調節安全閥調節圈與閥瓣的間隙,來精確地確定排放壓力和回座壓力。如在開啟壓力下僅有泄漏聲而不起跳或員起跳但壓力下降后有劇烈振動和“蛛鳴”聲,則是間隙偏大。如果是回座壓力過低,則是間隙過小。校正調整后的安全閥應進行鉛封。

2)安全閥的維護。欲使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和密封性能良好,必須加強日常維護檢查。安全閥應經常保持清沽,防止閥體彈簧等被油垢、臟物所枯滿或被銹蝕,還應經常檢查安全閥的鉛封是否完好,溫度過低時有無凍結的可能性,檢查安全閥是否有泄漏。如發現缺陷要及時校正或更換。
3)安全閥停用更換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并更換:
①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密封不嚴且無法修復。
②安全閥的閥芯與閥座枯死或彈簧嚴重腐蝕、生銹。
③安全閥選型錯誤。